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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漫谈一千零一夜之第12夜——诬告反坐与不是你撞的,你为何扶

[日期:2025-10-31]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律师   阅读:12次[字体: ]

 从2007年南京彭宇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会扶”开始,类似的事件开始不断的在网络上出现,中国传统道德的助人为乐一度受到强烈冲击,后续开始不断出现有人晕倒,至死无人敢救助,普通百姓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能力合法合理的处理好尺度,保存好证据保护自己,所以干脆就不救了,多一事不如省一事。

关于好心施救,《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免责条件仅需满足“自愿”和“紧急救助”两个要素,无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当然,若想救助他人,也要合理评估自己的能力,因为民事领域承担责任的一个大原则是过错原则,而这个过错一般是指故意和重大过失,否则是不需承担责任的。故意大家不会理解错,而重大过失就是我上面提到的对自己的合理评估,不然人家有小的风险,让你不当、不合适的救成大的损失,那你很大可能会因重大过失,而要承担责任。当然,你的重大过失,是要被救者方用证据证明的。
至于撞与被撞,现在一般不成什么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在这也形成大家共识,所以证据证明就可以认定。问题一般会出现在双方都没有证据。但根据民事诉讼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支持,主张不能获得支持。这时考验的就是法官的专业和道德水平。
至于诬告,诬告反坐是中国古代刑法原则,指诬告者需承担与被诬告者相同的刑罚。这一原则在《唐律》《斗讼》中明确规定,历代沿用。例如,诬告品官致其除名者,按徒刑三年论处;明清时期增设加等处罚,诬告致死或财产损失需赔偿路费、田宅或半数家产,诬告十人以上者甚至处以凌迟。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而对于民事领域,暂时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诬告成本极低,诬告他人撞倒、诬告他人偷拍等,成了获得他人赔偿,不成一句道歉了事,而他人却需要极大成本去证明自己的清白。实际上现在对于”诬告“若证据充足、主张成立,自有相应法律认定处理,若不能成立,实属诬告一般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对诬告人加以惩处,还被害人以公正。
至于现代法律为什么会取消诬告反坐,个人认为在封建社会,法律是为统治阶段服务的,有权有钱者,通过权钱自能实现其目的,不需要使用法律。而对于普通百姓,若想伸张正义,只能通过法律,但封建社会一则很难打赢官司,不然不会有“屈死不告状”的说法,再则,也是封建统治者用诬告反坐打击普通百姓,增加他们打官司的可能成本 ,让他们更不敢打官司。
而现代社会,从刑事角度讲,诬告成立,可能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和生命,故保留了诬告相关制度,罪名变更成诬告陷害罪,讲究的是罪当其罚,诬告不成,属于犯罪未遂,而适用其诬告罪名则有可能过重,不符合刑法原则。
而民事领域,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主张则不能获得支持,若法官能够公正司法,诬告一般不会成立。至于取消反坐,个人认为,如上所述,民事领域承担责任的一个大原则是过错原则,若因一般过失形成“诬告”而承担相应民事,这又于现在代社会强调的公平正义相违反。至于故意与重大过失形成的“诬告”,被害人则可以通过诉讼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两方面依法合规寻求正义。
再者,现在民事领域案件种类繁杂、数量庞大,任何案件结果无非胜败,若败了就承担反坐责任,那还不天下大乱。
对于诬告的惩罚,现在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胜诉情况来判定诉讼费用承担,后来又通过司法解释确定若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用也可以根据胜诉情况来处理,但现在还仅限于合同中有约定。据悉国家也在考虑一般案件律师费根据胜诉情况来处理,不过这要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对于诬告的反坐,现代法律通过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赔偿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处理,进行弥补。
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是从人类出现至今流传几千年的文化根基,我们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继承、不断扬弃。但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更要学会用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生活、学习更安全、顺遂、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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