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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缺陷 医院检查未尽责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0-07-27]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律师   阅读:1866次[字体: ]

      2013年8月22日,原告因耽误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三级筛查后排不上号而到被告处做检查,就诊前明确告知是因耽误深圳妇幼保健院的三 级筛查且向被告出示筛查申请单问其能不能做相关检查,被告单位一名疑似毛××的医生接诊原告,告知能做相关检查,并且说该院的四维彩超比妇幼的彩超更先进,故原告决定在被告处做三级筛查。检查后,被告告诉原告,一切正常,且自始至终也没有提醒原告被告没有做三级筛查资质,更无提醒原告到其他医院做复查。2013年12月7日,原告顺利生产,但新生儿在出生后第十天被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为 "肺静脉异位引流”,即先天性心脏病,原告后续为治疗支付大量费用,并为维护自己合同权益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徐律师指出原告孕育第一个小孩在做Ⅲ级检查时,深圳妇幼保健院不光检查出该先天性缺陷,并且在检查结果首页明显的盖了一个高危章印。而被告在明知自己不具备Ⅲ级超声检查资质的情况下,误导原告做了相关检查,不仅没有发现该先天性缺陷,更是没有规避风险的提示,导致原告既失去其他地方复诊的机会,也失去了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机会。并且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了被告在该事件中的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深圳××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等人民币 6159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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