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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13-05-27]   来源: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作者: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阅读:3286次[字体: ]


    理论上,分拆上市既可以为非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也应包括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分拆,只要分拆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分拆后的企业又符合IPO条件,则完全可以实现,与现行的主板(含中小板)IPO没有什么区别。但对于A股上市公司的国内分拆上市,尚无规则可循。而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有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企业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作援引。
    一、关于A股上市公司的分拆
    分拆并非属于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既可以是“公司分立”(派生分立,即保留原上市公司法律主体基础上,划出部分业务资产设立一个新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以部分资产出资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或者作为主发起人与他人共同设立一个新公司。
    (一)派生分立
    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可以保持新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原上市公司相同,但分立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同时,根据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两公司连带承担。如此,新分立的企业从设立之初即承担了原上市公司的现有债务及或有债务。原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分立前后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分立后公司的股权由原上市公司股东直接持有。
    (二)以部分资产出资
    只要所出资资产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新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则该分拆方式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无论采取上述任何一种分拆方式,基于被分拆企业为上市公司,因此分拆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即:
    首先,分拆后原上市公司不得丧失上市公司法定条件,即仍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等。
    其次,该分拆行为不得损害原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分立及出资设立新公司,因此,只需考虑设定分拆规则时采取技术手段保证上市公司分拆后仍保有上市条件及不损害股东利益。分拆A股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关于分拆后的新公司上市
    如果分拆行为合法,则新公司只要符合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则其上市就不应当存在障碍。但将来制定的分拆上市规则至少应当保障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审核避免实质上的“同一主体两次上市”
    (二)不得通过分拆上市达到“掏空”原上市公司的非法目的
    参照《关于规范境内上市企业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对分拆资产加以严格的、可量化的限制,并最终以实质性判断为终极标准。
    (三)国有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需特别限制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如管理层变相收购,即管理层通过分拆手段而持有分拆后的新公司的股份,进而间接实现对原上市公司的不正当收购)。
    (四)严格限制原上市公司分拆并新公司上市后,原上市公司及新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卖壳”行为(尤其是原上市公司“卖壳”)
    三、相关案例
    (一)境外分拆上市成功案例: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将其所属的同仁堂制药二厂、同仁堂中药提练厂、进出口分公司和研发中心四部分进行投资,联合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和六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同仁堂科技,发行及上市的申请于 2000年6月19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同仁堂科技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发行价3.28港元,成功实现分拆上市。成为国内上市公司将其资产分拆并在境外上市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二)国内分拆上市失败案例:宁波立立电子
    2008年10月7日起,证监会会同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监察部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立立电子进行调查,并于去年底形成调查报告。在新闻说明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披露对立立电子的调查过程。
    报告认定,立立电子和浙大海纳2002年的股权交易未按有关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导致立立电子相关资产的形成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存在可能导致重大权属不确定性,下一步可能存在诉讼问题。报告认为,立立电子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三大事项,即立立电子包括子公司与浙大海纳之间部分借款、浙江海纳与立立电子的部分设备交易、立立电子收购相关股权时所作股权代持安排。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未发现立立电子掏空浙大海纳。
    对于立立电子能否6个月后再次提交发行申请的问题,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如果立立电子能解决资产权属重大不确定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能解释清楚,应该可以再次提起申请。
    从上述调查报告可以看出,立立电子实质上是浙大海纳的一次分拆(广义上的概念),如果立立电子资产权属清晰,即浙大海纳的分拆合法,同时做详尽的披露,根据上述证监会人士的说法“应该可以再次申请”,则国内分拆上市还是存在可能性的,至少未明确禁止。
    四、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分拆的限制性标准
    我们认为应当对分拆涉及的业务、资产、人员、负债,以及分拆后原上市公司保留的业务、资产、盈利能力等均应设定较为确定的标准,防止任意分拆,损害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二)分拆程序
    应当对分拆过程设定严格的程序,如通过公告、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重大债权人表决以及监管部门审批等方面设定科学合理的程序,重要事项可以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程序设定原则是体现实质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分拆后新公司上市对分拆事宜的披露
    在合法、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分拆,分拆后新公司上市申请,应当加大对分拆事项信息披露力度,并尽可能的设定到具体披露的细节,以便监管审核部门对分拆并上市更好的把握和判断。
    五、初步结论
    综上,根据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现状,我们认为本着谨慎的原则,可以先允许A股上市公司将部分创业期的新业务、新技术资产分拆到创业板上市,以利上市公司符合创业板条件的新业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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