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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律师介入 翻盘仲裁结果 劳动者诉求终获支持

[日期:2020-07-24]   来源:贝特网  作者:徐律师   阅读:1709次[字体: ]

      原告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在仲裁阶段申请人(本案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58500元(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工资人民币4500 元);2 、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9000 元; 3、被告支付业绩提成人民币60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325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一审阶段,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58500元(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工资人民币4500元);2 、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3、被告支付业绩提成人民币60000 元;4、被告支付克扣的工资人民币8340元。后原告委托徐红波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徐红波律师对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仲裁结果的分析,发现公司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存在较多问题。于是与原告进行充分讨论,制订诉讼策略,并在开庭时积极提出主张。

      如证据《合作客户离场申请书》为格式表格,表格抬头原为"员工辞职申请表”。其中"员工辞职"字样被划掉,手写改为"合作客户离场"字样。《委托书》中委托被告购买社保的内容及委托人姓名为打印,开户行、银行账号、户名以及原告本人的签名为手写,其中,打印内容位于手写的银行账号和户名中间。首先,原告填写的《××人事档案表》中详细记载了原告的工作 经历,具有人事档案的性质,一般用于公司对内部员工的管理,现被告的员工也确认入职时填写了格式相同的《××人事档案表>> ,因此,被告主张原告仅作为合作客户填写该表,不符合常理;其次,被告提交的《合作客户离场申请书》有明显的修改痕迹,其中"员工辞职"被修改为"合作客户离场",原告对修改内容并不确认,因此,该修改系被告单方做出,并不能证明原告为合作客户;再次, 《委托书》中打印内容挤压排列于银行账号和户名中间的文本形式与日常书写习惯不符,并且 原告手写签名的位置也是与手写的户名相对应,而非作为委托人的签名,另外,被告也没有按照《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原告 实际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开庭过程中的积极主张和交锋,最终法庭采纳大部分原告意见,由于个别请求在仲裁中未提出,根据劳动纠纷先裁后审原则,法庭不予处理。最终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 2012年8月27日 至2013年7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二、被告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业绩提成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合规诉求均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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